青年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网络要做一个手册之类的东东,假如你从来不知道气候变化,我要怎么用最简单的语言跟你说清楚现在围绕气候变化到底都有些啥子事呢?要感谢YJ和HWY的修改和建议,修改征求意见稿,欢迎给我提意见,争取把问题说得更清楚些。或者说有我没说明白的地方吗?发我邮箱~
全球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有人把其列为与能源与资源短缺、消除贫困平行的三大挑战之一,这是政治家们的口号。而背后的逻辑,是我们在上一章综述了的气候变化的科学背景和事实,科学家们在现有实验条件、观测水平下,用实际观测和模型数据告诉我们,我们的地球系统已经并将继续受到气候变化的威胁。科学家们还发现,如果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超过一定临界点(tipping point),整个气候系统将可能发生无法逆转的变化,从而可能对人类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在人类追求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气候变化并不是第一次危机,也不会是最后一次,但是,气候变化大概是人类到目前为止所面临的最为复杂的挑战。因为,问题的产生波及现代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后果又影响到地球生物圈的所有生命。人类曾在经历了“八大污染事件”等一系列环境危机后提出“可持续发展”的观念,社会经济由此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试图回到与地球“和谐”的轨道上来。人类也曾经有过创造性的尝试,臭氧空洞的科学发现催生政治共识,通过国际谈判实现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达成全球合作,人类在应对臭氧空洞问题上取得令人惊叹的进展。
人类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上能否重复昨天的故事?这一次,人类似乎没有那样幸运,因为气候变化的根本原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温室气体增加,主要来自于化石能源的燃烧和土地利用的变化,前者增加了温室气体的排放,后者总体上减少了温室气体的吸收。能源是人类经济和生活的血液,不仅牵涉到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也关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要改变谈何容易?但是,人类从未放弃过探索的脚步。这一章,我们将重点介绍人类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努力和行动。
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再到《哥本哈根协定》
说起气候变化谈判,不能不谈到的就是两个重要的国际条约,一个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UNFCCC或FCCC)于1992年9月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制定。目的是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尽量延缓全球变暖效应。另一个就是《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达成。这是因为UNFCCC确定的只是框架性原则,参加国规定具体要承担的义务以及执行机制需要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这就是《京都议定书》。
UNFCCC确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准则,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参与国达成了以下共识:无论从历史上还是现在来看,发达国家都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量还是很低的;发展中国家的排放控制应该和他们的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另一方面,中国、印度以及其它发展中国家目前被京都议定书豁免,是因为它们尚未经历发达国家的深刻的工业化过程,其温室气体排放主要不在过去,而将发生在未来的工业化。其次,UNFCCC还确立了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资金和技术的原则。
UNFCCC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各国谈判代表设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至今仍然是气候变化国际公约的“黄金定律”,它既认同了历史责任造成的区别,又把大多数国家团结到UNFCCC的旗下,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这个时候,不能不说这是反映人类智慧的精炼语言。
1997年12月,UNFCCC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具体到各国,又有不同。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这些看似简单枯燥的数据,其实是各国科学家大量细致的工作和各国谈判代表唇枪舌战讨价还价的结果。
《京都议定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I中规定国家(主要为发达国家和OECD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两个55”条件,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02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第一个55条件达到要求。2004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而这一年离京都议定书的谈判已经有8年之遥。
这当中核心的问题是美国,2001年,美国总统布什刚开始第一任期就宣布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理由是议定书对美国经济发展带来过重负担。截至2004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了3.3%,但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的排放量比1990年上升了15.8%。美国的退出,威胁到议定书的生效前景。有关各方在2001年第七次缔约方大会上经过妥协,达成了《马拉喀什协定》,它不仅挽救了《京都议定书》,也是全球多边主义对美国单边主义的胜利。
《京都议定书》在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具体减排目标的同时,也引入了联合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排放贸易(Emission Trading,简称ET)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3个灵活机制,允许发达国家以成本有效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减排温室气体。这些机制本质上是利用市场的力量和手段来帮助解决温室气体减排的问题,以CDM为例,由于发达国家国内的减排增量成本比发展中国家高5-20倍,所以发达国家愿意以资金援助与技术转移的方式在没有减排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获得低成本的减排量,由此实现减排义务,同时也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京都议定书》的生效也向中国企业发出了市场信号,大气温室气体排放空间不再是免费的公共资源,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参与温室气体减排国际合作也能带来经济利益。
这是一种产权明晰并可交易的环境经济学思想的胜利。因为,在人类历史上首次采取的面对在全球环境公益产品的“公地悲剧”情景下,给予这种环境安全的稀缺性一个标价。这个价格推动了市场力量参与保护环境,带来了资金流,并且让环境目标在一定范围内可测量,可监督。
UNFCCC的签署是国际社会气候变化的里程碑事件,表明人类开始确立国际协议联合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而京都议定书的谈成和生效则是人类采取具体措施实现公约目标。在这个过程当中,联合国发挥了重要领导和协调作用,成功地使需要采取全球行动的议题引起国际关注,并推动国际谈判向正确的方向迈进。在这个20年的历程中,科学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自1988年IPCC成立,它的每一份报告,都促成了谈判的进展,将人类的科学认识化为政治行动。2007年IPCC作为一个团体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
气候变化自被发现起,就被梦想和理性牵引和推进,从中我们可以窥见人类怎样发现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如何通过理性的谈判达成共识,并通过组织保障和资金支持实现其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各国政府、科学家、政策研究者、商业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充分地参与和博弈。他们有时候被梦想唤起,有时被现实惊醒,有时为利益争吵,有时又齐头并进。每一个协议的达成,都凝聚了人类的智慧和心血,而每一个协议的落实,又是人类自身的挣扎和搏斗,曲折中的进展,也是地球未来的希望之所在。
从1995年在柏林召开第一次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开始,已经走过日内瓦、京都、布宜诺斯艾利斯、波恩、海牙、波恩、马拉喀什、新德里、米兰、布宜诺斯艾利斯、蒙特利尔、内罗毕、巴厘的脚步和阶梯,这些城市记录了多少个不眠的谈判夜,多少人的翘首期盼,唇枪舌战和深情呼唤,人们还将透过波兹兰的迷雾,迈向哥本哈根新的全球协定,从而为《京都议定书》之后人类如何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一个全球框架。人类为地球的未来谈判,但地球正在受到巨大威胁的事实是不容谈判的,所以,如何在根本问题上取得共识,基于科学、超越庸俗政治,并采取坚决行动仍将是气候变化面临的重要挑战。
下面我们来回顾一下至今气候变化谈判的历程。
气候变化谈判历史简要回顾
1979年首届国际气候变化大会召开,气候变化开始在国际视野中引起世人关注。
1980年代中期气候变化开始列入国际政治议程。
1988年由WMO和UNEP联合成立气候变化政府间机构委员会即IPCC。
1988年联合国大会首次讨论气候变化问题并通过43/53号决议。
1990年IPCC第一次评估报告发表,证实气候问题的重要性并呼吁建立全球协议。
1990年联合国45/212决议正式决定发起FCCC谈判并成立政府间谈判委员会。
1991年2月至1992年5月历时15个月的谈判达成了UNFCCC。
1992年地球峰会期间开放签约。
1994年3月21日公约生效。
1995年4月7日,在柏林举行了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缔约国第一次大会(Conference of Parties,简称COP1)。各缔约国在柏林启动了新一轮关于强制性目标和时间表的谈判。在此次会议上建立了附属履行机构(SBI)和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SBSTA)。通过柏林授权启动议定书的谈判。
1995年12月11-15日,IPCC正式推出它的第二次评估报告。报告中强调采取强有力的政治行动的必要性。
1996年7月8日,COP2在日内瓦举行。 发布《日内瓦宣言》。该宣言支持IPCC的研究发现与结论,并要求订立具有法理约束力的目标与显著的减排量。
1997年,COP3在日本京都举行。会议中形成并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作为实施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的具体机制。
1998年11月2-13日COP4于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会议通过《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方案》。
1999年10月在德国波恩召开COP5。会议决定履行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以加速京都议定书早日生效。
2000年11月COP6在荷兰海牙举行。会议对于碳汇、国内减量计划的补充性、履约体制等关键议题各国无法取得共识,决定将COP6推迟到2001年在德国波恩举行。
2001年4月4-6日,IPCC第三次报告完成,其中对于气候变暖问题给出了更多的证据加以证明。
2001年7月,COP6第二次会议在波恩举行。会议通过了执行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的决议草案——波恩协议。波恩协议包括气候框架公约的基金、发展中国家的冲突与协调、碳汇达到减排目标使用上限、履约程序和违约处罚等。
2001年10月29日,COP7于摩洛哥的古城马拉喀什举办。会议最终通过了减缓全球变暖的《马拉喀什协定》,协议确定了清洁发展机制的规则并设立气候变化特别基金。
2002年10月, COP8在印度新德里举行。适应及与此相关的公平问题将被提上议事日程,并开始讨论京都议定书在2012年之后的目标,会议最终通过了德里宣言。
2003年12月1-12日,COP9在意大利北部城市米兰举行。由于各方过于强调自身利益,此次会议未能形成任何纲领性文件。
2004年12月4-17日,COP10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会议总结了公约十年进展。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
2005年,COP11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办。这也是京都议定书生效后的第一次缔约方会议(MOP1)。会议通过《蒙特利尔行动计划》,对“后京都”提出设想。
2006年,COP12/MOP2在肯尼亚内罗毕举办,着重讨论后京都问题。
2007年,IPCC发布第四次评估报告。
2007年,COP13/MOP3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办,会议确定了“巴厘路线图”,表示UNFCCC的所有发达国家缔约方(包括美国)都要履行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并提出2009年达成新协议。
2008年,COP14/MOP4将在波兰城市波茨南举办,为2009年的新协议做最后冲刺。
2009年,COP15/MOP5将在丹麦哥本哈根举办,会议拟谈出新的《哥本哈根协定》,确定后京都的减排责任和路线图,各界对于这次会议给予了很高的期望。